商务部决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施行终究反推销办法施行期限为五年

文章出处:开云官网在线登录新版    人气:1218    发表时间:2024-03-17 06:48:3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原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产生;假如停止原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对我国国内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再度产生。

  自2009年8月5日起,持续依照2003年第35号公告、2007年第29号公告和2008年第7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施行反推销办法,施行期限为五年。

  自2009年8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3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施行终究反推销办法,施行期限为五年。

  反推销办法施行期间,商务部别离发布2007年第29号公告和2008年第73号公告,依法对办法进行了调整。

  2008年8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9号公告,应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恒联铜版纸有限公司代表我国铜版纸工业提出的请求,决议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铜版纸反推销办法,导致推销和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


相关文章